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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社保机构备案。个人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二个月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向社保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可以帮助失业人员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 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社保机构应当在三日内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在。劳动就业手册,上载明、并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 并有求职要求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十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 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六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八条、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一 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九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三,累计缴费时间九年以上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 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 标准发给.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的水平,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九条。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如下。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发、三,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 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九十计发,第二十条。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根据社保机构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由本人凭.劳动就业手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必须按照社保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逾期未领,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处理,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根据社保机构核定的领取生活补助金标准,凭,社会保险登记卡.到社保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六,无正当理由 连续两次不接受社保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 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第二十三条,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发给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其本人领取的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家属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 凭营业执照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经营资金.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可以向社保机构分别申请领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重新就业补贴。第二十七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费随之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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