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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一、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四、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七,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八,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办法,失业保险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费用由政府 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事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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