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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促进其再就业 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四,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七,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八、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 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办法。失业保险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费用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事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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