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四.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七、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八、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办法。失业保险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费用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 职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事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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