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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促进其再就业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四 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七、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八,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办法.失业保险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费用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事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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