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请审查程序,第十三条,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以下统称申请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 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一 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二 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 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 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六条 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二。户籍和身份证明、三,住房情况证明。四。收入证明 五 财产状况证明,六,婚姻状况证明,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七条.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 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 公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第二十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困难优先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 数量 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 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龄、家庭人口和申请准购资格时间等因素,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确定选房顺序、四.申请人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选购住房。申请人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