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请审查程序,第十三条。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二.申请人财产 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 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二、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 人均收入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 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六条 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三。住房情况证明、四。收入证明,五、财产状况证明.六。婚姻状况证明。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公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并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 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第二十条 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 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龄、家庭人口和申请准购资格时间等因素,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 确定选房顺序。四 申请人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选购住房。申请人放弃选购住房权的 应当按顺序递补。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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