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请审查程序。第十三条,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 继承 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二 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 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六条,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四,收入证明.五。财产状况证明.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 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财产 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 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困难优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 年龄.家庭人口和申请准购资格时间等因素,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确定选房顺序。四.申请人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选购住房.申请人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