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 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 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二.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 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 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 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 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二 户籍和身份证明、三,住房情况证明。四.收入证明.五。财产状况证明,六 婚姻状况证明、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七条,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经评议 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 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并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 收入及财产状况时 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第二十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 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 地点 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 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龄 家庭人口和申请准购资格时间等因素.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 确定选房顺序 四。申请人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选购住房,申请人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