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请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二。申请人财产 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 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二。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 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六条,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四.收入证明。五,财产状况证明,六。婚姻状况证明,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 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 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地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并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 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 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 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困难优先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 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龄 家庭人口和申请准购资格时间等因素 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 确定选房顺序。四,申请人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选购住房,申请人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