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请审查程序。第十三条、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二,申请人财产 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一 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二,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六条、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三,住房情况证明、四 收入证明,五。财产状况证明、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七条.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 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地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 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第二十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困难优先 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 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 年龄。家庭人口和申请准购资格时间等因素,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确定选房顺序。四、申请人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选购住房,申请人放弃选购住房权的 应当按顺序递补。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