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请审查程序,第十三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 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二 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三,住房情况证明。四,收入证明。五、财产状况证明、六.婚姻状况证明。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七条、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 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 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 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 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 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 年龄、家庭人口和申请准购资格时间等因素,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确定选房顺序.四,申请人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选购住房 申请人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