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请审查程序.第十三条、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二,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 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 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四 收入证明.五 财产状况证明,六 婚姻状况证明、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七条、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 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第二十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 收入.年龄。家庭人口和申请准购资格时间等因素.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确定选房顺序,四 申请人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 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选购住房、申请人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