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 赠与 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 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二。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六条,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二。户籍和身份证明、三、住房情况证明,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六,婚姻状况证明,七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七条。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 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公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 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 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第二十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困难优先、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 年龄,家庭人口和申请准购资格时间等因素,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确定选房顺序,四,申请人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 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选购住房、申请人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