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限价商品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 并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 在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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