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发现多计少计工程价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 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据职责或者建议具有执法权的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超越审批权限办理审核,审批及其他相关手续的、二。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未依法进行招标或者隐瞒,肢解工程以规避招标的。三.不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决定超规模 超标准,超概算进行工程建设的,四、违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规定 应当代建而不实施代建,或者与代建 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设备采购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五、监管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串通施工,监理 造价等单位 虚报工程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六,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的。七.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形成工程质量隐患或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审计机关。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或者拒绝 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四 对聘请专业人员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串通舞弊的.六 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 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