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 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 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二 预、概。算的编制.审批.调整和执行情况。三、资金的筹集。管理 使用情况.四 土地利用和征收情况、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七.有关税费计缴情况,八 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九,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真实性.二 资金支付数额与施工进度的执行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二,建设收入情况、三.工程结算情况.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五 尾工工程投资情况,六、竣工决算情况,七、投资效益情况,八,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 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 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