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二。预 概。算的编制,审批.调整和执行情况、三 资金的筹集 管理.使用情况,四,土地利用和征收情况,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六 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七,有关税费计缴情况、八 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真实性。二,资金支付数额与施工进度的执行情况,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二。建设收入情况、三 工程结算情况、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五、尾工工程投资情况、六,竣工决算情况,七。投资效益情况.八、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