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二 预,概、算的编制,审批.调整和执行情况,三,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四.土地利用和征收情况、五,设备 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七。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八、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 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真实性,二 资金支付数额与施工进度的执行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二 建设收入情况。三,工程结算情况,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五.尾工工程投资情况,六、竣工决算情况.七,投资效益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