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审计内容.第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二.预。概、算的编制、审批,调整和执行情况,三,资金的筹集。管理 使用情况。四。土地利用和征收情况,五,设备 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七、有关税费计缴情况、八,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九。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真实性 二,资金支付数额与施工进度的执行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二。建设收入情况。三 工程结算情况,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五,尾工工程投资情况。六 竣工决算情况.七 投资效益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