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 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二,预。概 算的编制,审批,调整和执行情况,三 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四 土地利用和征收情况 五 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七,有关税费计缴情况,八。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真实性,二。资金支付数额与施工进度的执行情况.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二 建设收入情况.三,工程结算情况,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五,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六,竣工决算情况、七。投资效益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