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二、预 概.算的编制,审批,调整和执行情况、三。资金的筹集 管理 使用情况,四、土地利用和征收情况,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七 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八,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真实性、二,资金支付数额与施工进度的执行情况,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 项目投资及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二 建设收入情况.三.工程结算情况。四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五,尾工工程投资情况,六,竣工决算情况,七。投资效益情况,八、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 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