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 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二、预 概,算的编制 审批,调整和执行情况,三,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四、土地利用和征收情况,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八。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真实性、二.资金支付数额与施工进度的执行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二,建设收入情况.三,工程结算情况,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五,尾工工程投资情况,六.竣工决算情况,七,投资效益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 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 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