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前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 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二、预。概.算的编制、审批.调整和执行情况.三、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四 土地利用和征收情况,五 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有关税费计缴情况,八 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九.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 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真实性.二.资金支付数额与施工进度的执行情况,三.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二.建设收入情况.三.工程结算情况,四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五.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六,竣工决算情况.七、投资效益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