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激励和保障,第二十二条。人才资源开发实施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激励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人才的实际和特点制定实施人才奖励标准.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施年度创新人才奖励制度.鼓励行业协会 社会团体制定和实施专业人才奖励制度.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各类人才,在政府奖励,职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育培训,成果申报等方面平等享受相关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人才资源开发实施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照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给予有突出贡献的人才高薪待遇,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用于人才的培养培训,引进和奖励等、并保证逐年有所增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障本单位人才资源开发资金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建立人才资源开发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保障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利益诉求和表达机制、维护人才合法权益.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才意见 建议的征询和回复制度,第二十八条、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分类信息数据库和人才供求信息发布制度,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信息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人才常规统计。抽样调查、定期普查工作并公布统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