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培养和引进 第七条.自治区将人才能力建设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核心,制定并实施符合自治区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能力建设规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总量,结构和素质的需求、制定人才培养,引进规划和计划、通过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企业培育等形式,培养和引进人才,第九条 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指导 协调和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第十条.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人才和妇女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 国家工作人员专门培训机构 应当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等方面人才的培训工作服务,鼓励高等职业院校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服务 第十二条,鼓励以各种形式培养青年人才.人才工作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青年人才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相关条件和便利,第十三条,自治区制定并实施有利于引进人才.有利于发挥引进人才作用的优惠政策。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引进人才.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效能原则,提高人才引进的办事效率.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做好相关服务工作,鼓励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和个人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