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价、使用和流动,第十五条.人才评价应当以能力和业绩为依据,建立以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人才评价标准。第十六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定人才评价标准及科研成果评选标准,安排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聘请专家,学者开展相关评审工作 应当统筹兼顾不同地区.不同专业的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需求。鼓励用人单位制定实施本单位的人才评价,考核等标准。并给予被评定人员相关待遇,第十七条、专业人才聚集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经自治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委托,可以评审本单位的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给予被聘任人员相关待遇,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办法 被聘任人员享受本单位规定的相关待遇、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人才流动秩序,通过规划和政策指导、信息发布等.引导人才向社会需要并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流动.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各类人才合理流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专业技术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通过兼职 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已经退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或者其他急需的人才.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 建立和完善人才信用制度。发展和规范人才社会化评价 服务中介组织 发挥市场在优化人才配置中的作用,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化、信息化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人才流动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