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 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经办案机构讨论后再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第十九条。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送法制机构审核的案件范围.应当报送法制机构审核的案件。办案机构调查终结后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报送法制机构。经法制机构审核后再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第二十条,法制机构应当对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可以要求办案机构提供或作出说明,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的 法制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第二十一条、法制机构审核结束后,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一.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二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案件.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轻、从重处罚的依据和理由。第二十四条.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需要检验 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和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