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七条,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户口或者暂住证明。其中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还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且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九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或者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二.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名称 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三,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诊疗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四 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五.拟设社会医疗机构拟配备的仪器.设备 六,拟设社会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七,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污水 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八,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九.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拟设社会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十一。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等社会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条 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设置医疗机构场所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其中、属县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二.床位100张以上不满300张的和一级专科医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和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第十一条,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24个月,第十二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应当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医疗机构设置不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决定.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三.在职的医务人员。四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