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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登记,执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举办向社会开放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的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等机构。第三条。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和药品经营单位设置坐堂行医的 应当比照相应类别的社会医疗机构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并依法承担社会义务,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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