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登记,执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举办向社会开放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的医院 疗养院,门诊部、诊所等机构。第三条、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和药品经营单位设置坐堂行医的。应当比照相应类别的社会医疗机构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 遵守医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并依法承担社会义务.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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