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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登记、执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举办向社会开放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的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等机构,第三条,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和药品经营单位设置坐堂行医的、应当比照相应类别的社会医疗机构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并依法承担社会义务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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