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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举办向社会开放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的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等机构,第三条,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和药品经营单位设置坐堂行医的、应当比照相应类别的社会医疗机构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并依法承担社会义务,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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