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与实施、第二十四条。市,县、区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评选和奖励文明创建先进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纳入评选标准、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目标,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二十六条,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商务.民政、教育和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 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和查处制度 公布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式,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投诉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教育机构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 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文明校园创建和思想政治教育课内容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文明医疗规范。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优化服务流程。公开医务信息,加强医患沟通,维护良好医疗环境,第三十条、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独立的母婴室、配建方便安全的适应老年人,残障人士和儿童等需要的设施.第三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向公众免费开放或者实行优惠。第三十二条 车站。商场。医院,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其场所禁止行为的标识,第三十三条.报刊、广播 电视,新媒体 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文明行为先进事迹,批评不文明行为。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公共汽车和建设工地围挡等载体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第三十四条、市。县、区,设立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平台 由市,县。区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不文明行为定期进行疏理。对严重或者多次因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