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市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第六条。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病媒生物密度 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 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 第七条 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 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 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村 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第十条,单位和居,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 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 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 具体承担办法 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 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第十二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 二 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第十五条.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二、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三 含量、重量,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四、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第十六条。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 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 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 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原批准,第十九条,未经批准生产。经营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消杀药物包装 标签不符合规定 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 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而不予取缔的、五 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谋取私利的.七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