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 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 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 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 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第六条。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 病媒生物密度 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 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第七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 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 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 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第十条。单位和居。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 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五 所用的消杀药物 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 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十四条 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第十五条,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二 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三 含量。重量。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 四、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第十六条。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 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 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原批准,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生产.经营消杀药物、生产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消杀药物包装 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取缔的 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 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谋取私利的,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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