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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 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市 县、含县级市,区 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 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第六条。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由省爱卫会制定 调整并公布,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第七条、医院、宾馆 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建筑工地 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 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 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第十条。单位和居。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 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 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 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第十二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二 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 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五 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十四条、消杀药物的生产 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 农药管理条例。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第十五条、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二。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三,含量、重量.性能 毒性和有效成份 四,用途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第十六条 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 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原批准。第十九条,未经批准生产、经营消杀药物 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 消杀药物包装 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二 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取缔的 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谋取私利的.七 其他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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