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 蝇 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 区.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第六条,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 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 第七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 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 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第九条.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第十条 单位和居 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 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第十二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五,所用的消杀药物 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第十四条。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第十五条 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二、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三 含量、重量.性能 毒性和有效成份.四,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第十六条.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 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原批准,第十九条,未经批准生产 经营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消杀药物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防范和消杀设施不完备、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场所 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四,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工商注册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消杀药物生产,经营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活动,而不予取缔的、五.发现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六 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 器械,谋取私利的、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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