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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援助资金。第二十九条,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自治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从律师.公证处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法律援助资金。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用于补充法律援助资金。第三十条,法律援助资金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管理,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资金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差旅费 资料费等必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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