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不得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对接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回避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更换的决定,第二十四条.法律服务组织应当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责。法律援助组织应当为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人员提供工作便利.第二十五条.被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告知法律援助事项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个人的隐私.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接受法律援助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投诉或提出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三、认为法律援助人员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要求回避。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接受法律援助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的情况.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二.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三,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可不终止法律服务。但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四,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经济利益.具备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能力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第二十八条.申请人不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