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不得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对接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回避的 法律援助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更换的决定.第二十四条,法律服务组织应当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责 法律援助组织应当为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人员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五条。被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告知法律援助事项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 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个人的隐私、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接受法律援助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投诉或提出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三.认为法律援助人员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要求回避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接受法律援助应承担下列义务,一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的情况、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二,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三,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双方协商 可不终止法律服务。但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四。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经济利益,具备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能力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第二十八条.申请人不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