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不得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对接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回避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更换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法律服务组织应当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责.法律援助组织应当为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人员提供工作便利,第二十五条、被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告知法律援助事项进展情况 法律援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个人的隐私,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接受法律援助享有下列权利.一 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二 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投诉或提出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三、认为法律援助人员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要求回避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接受法律援助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的情况 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二,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三、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可不终止法律服务.但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四。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经济利益,具备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能力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不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