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不得拒绝提供法律援助 对接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回避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更换的决定。第二十四条。法律服务组织应当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责。法律援助组织应当为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人员提供工作便利、第二十五条.被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告知法律援助事项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个人的隐私.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接受法律援助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二 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投诉或提出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三,认为法律援助人员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有权要求回避。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接受法律援助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的情况、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二.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三.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 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可不终止法律服务,但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四、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经济利益。具备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能力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第二十八条,申请人不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 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