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不得拒绝提供法律援助 对接受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回避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更换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法律服务组织应当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责,法律援助组织应当为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人员提供工作便利。第二十五条。被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告知法律援助事项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个人的隐私.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接受法律援助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投诉或提出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三.认为法律援助人员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要求回避,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接受法律援助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的情况,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二、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三,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 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双方协商 可不终止法律服务 但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四,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经济利益,具备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能力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不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