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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擅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违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许可证。一,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 二,超越核准登记的范围进行鉴定或者接受委托后转委托的。三 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的。三,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的.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五,超过鉴定期限未作出鉴定结论的,六,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的、八,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吃请的.第三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一、泄露国家秘密的.二.因过失导致鉴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四.对送鉴材料管理不善.导致毁损.灭失 无法进行鉴定的,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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