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查验鉴定委托书。二,听取委托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和鉴定要求、三。审查。核对送鉴材料,检材。样本和资料 四 决定受理的。填写司法鉴定受案登记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 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二 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三,委托鉴定的项目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不予受理的 应在7日内告知委托人,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 遵循与鉴定有关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操作规程,二,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有2名以上鉴定人参加.对女性进行身体检查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三、需要毁损检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四,需要补充有关检材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五。对鉴定活动过程作出详细记录、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第二十四条,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一 在鉴定中发现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二 需要补充送鉴材料而无法补充的,三、被鉴定人不配合的.四、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五 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充鉴定。一,获得新的相关鉴定材料的。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 三 鉴定结论有缺陷的。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鉴定,一 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围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三.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六 鉴定使用的仪器或者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七.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第二十七条 经两次重新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有关司法机关委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经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之后。不得在省内再次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可延长至30日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补充鉴定应当在7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补充鉴定如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书面鉴定书、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作出结论的,可形成分析意见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标明鉴定受理日期、鉴定委托人.鉴定事由,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鉴定人、复核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司法鉴定人员有分歧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卷材料中.鉴定人.复核鉴定人在鉴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有技术职称的注明技术职称、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