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受理 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查验鉴定委托书,二,听取委托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和鉴定要求,三.审查.核对送鉴材料.检材、样本和资料、四。决定受理的,填写司法鉴定受案登记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三.委托鉴定的项目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告知委托人.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遵循与鉴定有关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操作规程。二、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有2名以上鉴定人参加,对女性进行身体检查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三.需要毁损检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四,需要补充有关检材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五.对鉴定活动过程作出详细记录、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第二十四条,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在鉴定中发现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二、需要补充送鉴材料而无法补充的,三.被鉴定人不配合的。四 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五 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补充鉴定。一。获得新的相关鉴定材料的.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三、鉴定结论有缺陷的,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鉴定.一 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围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三。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六 鉴定使用的仪器或者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七,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第二十七条 经两次重新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有关司法机关委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经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之后,不得在省内再次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补充鉴定应当在7日内完成。复杂 疑难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补充鉴定如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 应当出具书面鉴定书.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作出结论的、可形成分析意见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标明鉴定受理日期,鉴定委托人、鉴定事由.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鉴定人。复核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司法鉴定人员有分歧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卷材料中、鉴定人.复核鉴定人在鉴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 有技术职称的注明技术职称,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