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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查验鉴定委托书、二,听取委托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和鉴定要求,三 审查、核对送鉴材料,检材,样本和资料,四。决定受理的、填写司法鉴定受案登记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三,委托鉴定的项目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告知委托人,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与鉴定有关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操作规程,二.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有2名以上鉴定人参加 对女性进行身体检查时 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三,需要毁损检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四 需要补充有关检材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五。对鉴定活动过程作出详细记录。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第二十四条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在鉴定中发现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二,需要补充送鉴材料而无法补充的,三。被鉴定人不配合的.四,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五。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充鉴定。一,获得新的相关鉴定材料的.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三,鉴定结论有缺陷的、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重新鉴定.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围进行鉴定的,二、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三 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六,鉴定使用的仪器或者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七,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第二十七条,经两次重新鉴定后 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有关司法机关委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 经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之后,不得在省内再次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如确需延长,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 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补充鉴定应当在7日内完成、复杂 疑难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补充鉴定如需延长的 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适当延长 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书面鉴定书.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作出结论的.可形成分析意见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标明鉴定受理日期。鉴定委托人 鉴定事由,送鉴材料情况。鉴定要求、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 鉴定人.复核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司法鉴定人员有分歧意见的 应当记录在案卷材料中 鉴定人、复核鉴定人在鉴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 有技术职称的注明技术职称、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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