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查验鉴定委托书.二.听取委托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和鉴定要求.三。审查,核对送鉴材料 检材,样本和资料,四,决定受理的,填写司法鉴定受案登记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三、委托鉴定的项目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不予受理的 应在7日内告知委托人,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遵循与鉴定有关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操作规程.二,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有2名以上鉴定人参加.对女性进行身体检查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三 需要毁损检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四,需要补充有关检材的 应当向委托人提出。五.对鉴定活动过程作出详细记录,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第二十四条。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一 在鉴定中发现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二。需要补充送鉴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三 被鉴定人不配合的,四.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五 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充鉴定、一。获得新的相关鉴定材料的。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 三 鉴定结论有缺陷的。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鉴定.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围进行鉴定的,二 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三。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六,鉴定使用的仪器或者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七.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第二十七条、经两次重新鉴定后 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 由有关司法机关委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经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之后 不得在省内再次鉴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补充鉴定应当在7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补充鉴定如需延长的 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 并征得委托人同意 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书面鉴定书,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作出结论的,可形成分析意见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标明鉴定受理日期,鉴定委托人.鉴定事由、送鉴材料情况 鉴定要求,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 鉴定人。复核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司法鉴定人员有分歧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卷材料中,鉴定人.复核鉴定人在鉴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有技术职称的注明技术职称,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