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查验鉴定委托书。二 听取委托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和鉴定要求、三 审查。核对送鉴材料 检材 样本和资料。四,决定受理的,填写司法鉴定受案登记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三 委托鉴定的项目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不予受理的 应在7日内告知委托人,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 遵循与鉴定有关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操作规程,二、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有2名以上鉴定人参加、对女性进行身体检查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三、需要毁损检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四,需要补充有关检材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五、对鉴定活动过程作出详细记录,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一,在鉴定中发现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二。需要补充送鉴材料而无法补充的。三,被鉴定人不配合的。四 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五,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充鉴定.一 获得新的相关鉴定材料的,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三 鉴定结论有缺陷的.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鉴定。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围进行鉴定的 二 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三,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六、鉴定使用的仪器或者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七.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第二十七条、经两次重新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有关司法机关委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经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之后,不得在省内再次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补充鉴定应当在7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补充鉴定如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 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书面鉴定书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作出结论的。可形成分析意见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标明鉴定受理日期、鉴定委托人.鉴定事由 送鉴材料情况 鉴定要求,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鉴定人。复核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司法鉴定人员有分歧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卷材料中.鉴定人。复核鉴定人在鉴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有技术职称的注明技术职称。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