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罚则、第四十六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以非法占地论处,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或未按登记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按违法用地处理、第四十七条 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土地证书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涂改,伪造,印刷。出售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国土管理部门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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