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初始土地登记。第十九条.初始土地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登记区的划分,二 受理登记的期限,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四。受理申请地点。五 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到指定的地点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第二十一条,经调查 审核.国土管理部门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现的权属争议。按,江苏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调处后 再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公告期满,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国土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注册登记,发放土地证书。第二十四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对如下国有储备土地进行土地调查,统计造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消失后的原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城镇人口.未经征用的原集体土地.二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三,其他没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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