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 第三十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制全省水土保持监测规划.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和预报.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和按规划设立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组成,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和监测站 点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十一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 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每季度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保证监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报.瞒报和伪造水土保持监测数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土保持监测数据汇交制度,定期发布水土保持监测公告,第三十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和实施情况、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等,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水土流失治理效果.水土保持资金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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