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 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 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 文明执法 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