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缴入国库的 二。截留,挪用 侵占基金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的,五.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其他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少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缴,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或者其亲属以欺骗等手段获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及其利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