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 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 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第十一条,参保人员 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 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 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第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 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