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日常监督,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通过预算管理 会计管理等财政业务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科学编制预算 认真审核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严格预算执行。加强对预算资金结余结转的管理.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工作规程。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并自觉接受人大在审议政府预,决算草案和审查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时提出的涉及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质询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和单位收入预算的编制进行指导和审核,加强对财政收入进度。收入结构和征收措施等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财政收入票据印制 发放.核销,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政收入的稽查制度。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收入政策 分析收入增减变动原因,科学预测年度各项收入、真实编制收入预算,不得虚报 瞒报或者漏报.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收入预算的依据,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征收财政收入 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截留.占用 挪用和擅自减免 缓征,缴纳财政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上缴财政收入,不得隐瞒。不缴或者少缴,第十八条、财政部门,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和国库机构应当建立对账审核制度,及时监督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拨付情况,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支出功能和经济分类的要求,本着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优化结构的原则.严格财政供给范围.审核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的顺序.编制支出预算、属于政府采购支出项目的 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强化基础信息管理.严格审核预算部门和单位的基础信息资料、按照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核定基本支出预算.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要求报送基础信息资料。保证真实,准确,并对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预算予以确认,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规范各类项目管理程序,严格项目评估,核定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决算审查和效果评价,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本部门设立的项目库 并对入库项目进行合理排序 编制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因项目终止 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种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支出用途 不得滞留,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编制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方案 确定转移支付的范围和资金额度,严格规范转移支付程序。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安排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分配.拨付到有关部门和地区.不得截留,下级政府应当按规定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截留,延压或者挪用,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严格控制授权支付范围、对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 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收付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或者变更 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部门和单位决算编制情况的监督.发现擅自调整预算、数据虚假等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决算,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做到数据准确。编报及时,内容真实完整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及其信息公开制度.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进行分析评估,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的监督,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 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或者拒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或者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债务举借 使用.偿还和效益的监督,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借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强化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单位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 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执业情况以及质量控制制度等事项的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对依法需要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备 并保证报送材料的内容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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