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的、或者未配备卫生设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评价,或评价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设置醒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所在单位未设置醒目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烟宣传标志的 由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内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人员聚集场所,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未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 或者未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未向所在地设区的市 县,市、爱卫办备案、或者其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依法处理的.县级以上爱卫会应当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督查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