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健康教育和促进。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传播健康文化.引导全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社区和其他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促进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监督其履行健康教育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教育和促进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教育和促进的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健康教育和促进工作网络,第二十四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电 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普及工作、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发布公益健康广告 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应当正确引导健康防病舆论导向。配合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第二十五条,普通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病态成瘾行为等防治知识进行宣传。并开展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对青年学生,妇女。职工等的健康教育。妇联组织应当特别针对女性性别特点.对女性未成年人 妇女开展青春期、劳动保护和卫生保健、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健康教育和促进工作,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第二十九条,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电子显示装置,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场馆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