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健康教育和促进。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传播健康文化、引导全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社区和其他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促进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监督其履行健康教育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 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健康教育和促进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教育和促进的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健康教育和促进工作网络。第二十四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普及工作。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发布公益健康广告.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应当正确引导健康防病舆论导向 配合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第二十五条、普通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意外伤害.病态成瘾行为等防治知识进行宣传,并开展技术培训。第二十七条、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对青年学生.妇女.职工等的健康教育,妇联组织应当特别针对女性性别特点 对女性未成年人、妇女开展青春期、劳动保护和卫生保健 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健康教育和促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发生、第二十九条,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电子显示装置.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场馆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