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第十七条、省.市.地,州。和县,市.区 三级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内可分设内,外,妇、儿中医等若干个专业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受理本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二.搜集。掌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材料 证据,三.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作出技术鉴定、鉴定委员会不负责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般由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受理,必要时可以召集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 如对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应在深入调查、核实后,再组织鉴定表决.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表决时,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以到会者的多数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受理技术鉴定、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结束.第二十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鉴定委员会人选的产生和审批程序 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主任或副主任负责鉴定委员会和专业鉴定委员的鉴定工作,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证人 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四。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直鉴定的.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鉴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二十二条,上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下级鉴定委员会职务,也不能参与下级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及其专业组成员以及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鉴定过程的细节向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人员泄露、第二十三条,委托或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一般应包括、一 委托书或申请书.二、陈述意见书 三.下一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病历或病历摘要。五 尸检报告 六,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省林业系统可成立地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内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其具体事宜由省卫生厅 省林业厅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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