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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第十七条,省,市,地.州、和县、市,区,三级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内可分设内 外.妇 儿中医等若干个专业鉴定委员会 具体负责本学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受理本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二。搜集、掌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材料,证据,三、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作出技术鉴定,鉴定委员会不负责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第十九条,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般由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受理 必要时可以召集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如对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应在深入调查 核实后 再组织鉴定表决。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表决时,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以到会者的多数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受理技术鉴定,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结束、第二十条.鉴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鉴定委员会人选的产生和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或副主任负责鉴定委员会和专业鉴定委员的鉴定工作、第二十一条,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四 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直鉴定的 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鉴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二十二条,上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下级鉴定委员会职务、也不能参与下级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及其专业组成员以及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鉴定过程的细节向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人员泄露 第二十三条,委托或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一般应包括.一。委托书或申请书、二。陈述意见书 三,下一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四.病历或病历摘要、五 尸检报告、六,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省林业系统可成立地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内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其具体事宜由省卫生厅,省林业厅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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