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第十七条.省,市。地,州 和县、市,区 三级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内可分设内、外 妇。儿中医等若干个专业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受理本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二、搜集、掌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材料.证据 三.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作出技术鉴定.鉴定委员会不负责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第十九条.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般由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受理 必要时可以召集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对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应在深入调查.核实后.再组织鉴定表决.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表决时.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以到会者的多数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受理技术鉴定、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结束。第二十条,鉴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鉴定委员会人选的产生和审批程序.按照 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或副主任负责鉴定委员会和专业鉴定委员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四,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直鉴定的,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鉴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二十二条、上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下级鉴定委员会职务。也不能参与下级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及其专业组成员以及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鉴定过程的细节向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人员泄露、第二十三条,委托或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一般应包括、一 委托书或申请书 二,陈述意见书、三.下一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四 病历或病历摘要、五,尸检报告.六 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省林业系统可成立地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内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其具体事宜由省卫生厅,省林业厅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