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第十七条,省、市,地 州。和县,市,区、三级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内可分设内,外.妇。儿中医等若干个专业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本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二。搜集。掌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材料 证据,三。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作出技术鉴定.鉴定委员会不负责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一般由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受理,必要时可以召集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对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 应在深入调查。核实后。再组织鉴定表决 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表决时,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以到会者的多数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受理技术鉴定,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结束,第二十条.鉴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 鉴定委员会人选的产生和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副主任一至二人 主任或副主任负责鉴定委员会和专业鉴定委员的鉴定工作,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证人 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四 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直鉴定的 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鉴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二十二条 上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下级鉴定委员会职务、也不能参与下级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及其专业组成员以及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自将鉴定过程的细节向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人员泄露.第二十三条 委托或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一般应包括,一.委托书或申请书,二 陈述意见书 三,下一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病历或病历摘要,五,尸检报告,六。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省林业系统可成立地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负责本系统内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其具体事宜由省卫生厅。省林业厅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