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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第十七条,省 市,地。州,和县、市 区 三级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内可分设内、外,妇。儿中医等若干个专业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本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二,搜集.掌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材料。证据、三。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作出技术鉴定。鉴定委员会不负责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第十九条。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般由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受理、必要时可以召集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对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 应在深入调查,核实后,再组织鉴定表决、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表决时.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并以到会者的多数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受理技术鉴定 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结束.第二十条、鉴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鉴定委员会人选的产生和审批程序、按照.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或副主任负责鉴定委员会和专业鉴定委员的鉴定工作。第二十一条,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四。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直鉴定的.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鉴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 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二十二条 上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下级鉴定委员会职务、也不能参与下级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及其专业组成员以及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鉴定过程的细节向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人员泄露。第二十三条。委托或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一般应包括。一.委托书或申请书。二。陈述意见书.三,下一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四。病历或病历摘要、五,尸检报告,六。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省林业系统可成立地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内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其具体事宜由省卫生厅 省林业厅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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