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第十七条.省、市,地 州、和县、市 区。三级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内可分设内,外,妇,儿中医等若干个专业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本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二.搜集,掌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材料,证据,三.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作出技术鉴定。鉴定委员会不负责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般由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受理、必要时可以召集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如对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应在深入调查。核实后,再组织鉴定表决、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表决时 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以到会者的多数意见为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受理技术鉴定,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结束.第二十条.鉴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鉴定委员会人选的产生和审批程序 按照 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或副主任负责鉴定委员会和专业鉴定委员的鉴定工作,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四 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直鉴定的,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 鉴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 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二十二条,上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下级鉴定委员会职务,也不能参与下级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及其专业组成员以及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鉴定过程的细节向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人员泄露、第二十三条、委托或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应向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 一般应包括、一。委托书或申请书,二.陈述意见书.三。下一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四。病历或病历摘要、五.尸检报告,六、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林业系统可成立地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内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其具体事宜由省卫生厅、省林业厅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