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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各医疗单位要建立医疗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应按照,办法,第七,九条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负责人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医疗单位应在事发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一级医疗事故 二.相当于一级医疗事故的重大事件。三 医疗事故或事件涉及两名以上患者。第十二条 县级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本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乡镇卫生院 村卫生所 联合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发生医疗事故和事件。由所在县。市 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县级以下医疗单位。不含县级 发生医疗事故。其主管部门内设有卫生机构的 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无卫生机构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由主管部门。单位或医疗机构负责具体处理 病员及其家属可以向发生事件的医疗单位或辖区内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第十三条 县级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均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对医疗事故和事件的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意见,经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条,凡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有争议的,必须进行尸检.尸检须在医疗单位填写尸检协议书.并经患者家属签署意见后 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病理解剖技术人员施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因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以及在病员死亡四十八小时后提出查处要求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第十五条.医疗单位的查处工作一般应在事发后的三十天内结束。并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答复病员或家属。如病员及其家属或当事医务人员对医疗单位的处理意见无争议 经双方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后 处理意见生效。如对处理意见有争议、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病员及其家属或当事医务人员对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医疗事故处理终结,应在答复病员、家属及其当事医务人员的同时,将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报市,地 州 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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