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括村卫生所、联合医疗机构、个体开业和对地方开放的驻军医疗单位,第三条、办法 中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 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下简称不良后果,的事故.办法,中所称的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系指有可能是医疗事故.但因未经技术鉴定而暂无法确认为医疗事故的事件,第四条、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或确认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医疗事故行为人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或业务技术水平所限。致使诊疗护理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第五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 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二,按技术规程要求进行一般或特殊的检查治疗时 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故意伤害行为所致的事故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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