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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资金保障,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公路建设任务及养护和管理需要 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出让县道.乡道 村道的冠名权,绿化经营权 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第五十四条,非经营性公路的养护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审定的公路养护计划及时足额拨付.经营性公路的养护资金.除省另有规定外 由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的公路养护计划。在银行开设专户预留。用于公路养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养护资金支出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路产赔偿费 公路占用费应当用于公路路产的养护和管理。第五十六条 公路建设 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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