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七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等需要编制。与城乡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八条,n,bsp。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公路规划的内容,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n,bsp。编制公路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路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但是涉及国防的内容除外,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规划、乡道、村道规划应当与乡,镇、村庄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实施公路规划应当遵循先重点 后一般的原则。优先安排具有重大经济,社会 国防意义以及交通闭塞.急需畅通地区的公路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公路在公路网中的等级与实际作用明显不相适应时,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变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现有公路的客货运站点,服务区 加油站,标志牌等附属设施的设置,并在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 提高公路的服务功能 新建公路设置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加油站,标志牌等附属设施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与公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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