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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七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等需要编制,与城乡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八条。n、bsp.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公路规划的内容、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n。bsp,编制公路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路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防的内容除外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规划。乡道 村道规划应当与乡,镇、村庄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实施公路规划应当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安排具有重大经济,社会 国防意义以及交通闭塞,急需畅通地区的公路建设项目。第十二条。公路在公路网中的等级与实际作用明显不相适应时。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变更。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现有公路的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加油站。标志牌等附属设施的设置 并在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提高公路的服务功能 新建公路设置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加油站、标志牌等附属设施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与公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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