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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七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等需要编制,与城乡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八条 n.bsp,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公路规划的内容.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n,bsp,编制公路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路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防的内容除外。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乡道,村道规划.乡道。村道规划应当与乡,镇。村庄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实施公路规划应当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安排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国防意义以及交通闭塞、急需畅通地区的公路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公路在公路网中的等级与实际作用明显不相适应时、由原规划编制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变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现有公路的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加油站,标志牌等附属设施的设置,并在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 提高公路的服务功能,新建公路设置客货运站点.服务区.加油站,标志牌等附属设施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 与公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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