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公路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自行组织养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养护。其中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养护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经营性公路养护方式由公路经营企业自行确定,第二十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 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和专业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对乡道.村道进行养护,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养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及时清除路面积雪。保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二十九条。乡级以上公路养护计划由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公路的等级 里程 路况,养护定额及养护规范编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使用财政资金养护的、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第三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科学确定养护计划、避免由于同一线路或者相邻线路集中施工,造成区域路段交通堵塞,对于重要交通路段、应当集中力量尽快修复,确保畅通。第三十一条。在省或者设区的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或者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线路。第三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立养护公告牌。公示养护单位,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养护路段 养护类别和联系方式。第三十三条,进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在规定位置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隔离车流、人流与工作区 必要时、应当安排专人引导车辆、行人通过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非施工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公路施工作业区域.第三十五条 进行公路养护施工时.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 养护作业车辆行驶方向 路线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避让。第三十六条 养护公路临时使用的作业用地以及所需要的砂石,土料、用水.由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公路规划和技术规范,逐步完善和维护公路的机电.监控、收费,信息系统、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公路实施绿化,公路路肩,边坡和公路用地上的植被影响通行安全时,应当及时修剪、需要采伐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更新补种,第三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定期检测公路桥梁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现公路桥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和加固,同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以及河道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限速行驶,单向行驶或者封闭绕行等措施、并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在作业区的起点和终点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确保行车安全和畅通,其中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机构。采取设置警示标志.发布航行通.警。告,实施航行管制等措施,保证航行安全,在公路桥梁下通过的船舶和漂浮物,可能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控.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路抢险应急制度并制定应急预案、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在恶劣天气、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的抢修救援需要,第四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巡查公路 并作巡查记录、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接到举报或者在巡查中发现损坏公路及其设施和影响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应当制止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对损坏的公路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对不能正常使用的公路.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在养护作业区的起点和终点设置警示标志 及时采取措施,方便车辆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