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城市房屋 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拆迁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范围及时通知有关的公安。工商及其他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以下事项。一,户口迁入。分户手续、二 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本条规定的暂停办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第十条,在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因出生,结,离.婚、转业 复员,等原因确需在拆迁范围内入户或分户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安置或者委托拆迁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行统一拆迁,自行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安置工作、委托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安置承办单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安置、拆迁安置承办单位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五日内。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由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明确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扩大面积安置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其副本送交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协议双方也可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分别保存、作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与安置的凭证。拆除依法代管房屋、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 安置等问题在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协议而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 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 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住处的,不停止拆迁的实施、第十六条。到达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期。或者到达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截止日期、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七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到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截止日期.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八条,拆迁人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或在被拆迁人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得对未搬迁住户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煤气等影响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 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安置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安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