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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国有,集体企业在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以前确认为工伤或者因工患职业病.仍由企业或者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工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不包括与厚企业解除 终止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和已经享受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本办法规定的时效日期、超过10日的为自然日,10日以下的为工作日.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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