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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敦能力,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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