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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本行政区域出生缺陷监测体系,制定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监测和专题调查 掌握和分析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及趋势。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遵守相关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并不得泄露患者隐私。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控,组织对从事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志愿者进行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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