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者代谢异常.第三条 出生缺陷防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将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出生缺陷防治经费.加强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出生缺陷防治有关工作、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出生缺陷防治技术体系,做到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出生缺陷儿救治相互衔接.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出生缺陷防治的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第六条、育龄人员应当学习优生知识 增强优生意识、主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 志愿者活动等方式支持和参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研究、促进出生缺陷防治科技成果和成熟技术的转化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