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 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 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责令予以关闭.对其采矿设备.设施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第五十五条 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处分,一。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四 超能力 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五、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 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六 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逃匿的 八,其他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未按照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未按照规定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业绩考核、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一。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权的,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三。批准向生产经营单位超量提供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规定的。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颁发有关证照的 或者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机构资质、人员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检查中 发现事故隐患,末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发现未经依法批准 未经验收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行政审批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照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的。三,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四、其他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