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十堰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 湖北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DB42/T 685-2020
  • 湖北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 鄂建文[2014]71号
  •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2009年
  • 湖北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工作规范 DB42/T 1610-2020
  • 荆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
  • 咸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公共交通工具(试行) DB4212/T 20-2020
  • 湖北省植物专类园设计规范 DB42/T 1564-2020
  • 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DB42/242-2014
  •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 2023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 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 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 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 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十八条,重婚生育 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 对重婚者 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十九条,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村 居 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第四十二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当事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 但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