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 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通过适合村 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 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信息管理.技术服务 奖惩措施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双向考核。第十一条、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省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时、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办理,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 应当到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第十二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 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村。居 民委员会登记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第十三条.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应当具有针对性,重点向农村居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报纸、电台 电视台.网站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安排专门版面 播映时段 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