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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第十六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 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 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 生育证 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第十八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 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第二十条.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第二十一条、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 遗弃女婴。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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