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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 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第十六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 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第十八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 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四、遗弃子女的,第二十条、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第二十一条。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 经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 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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