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 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第十六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 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 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 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 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 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第十八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 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第二十条.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第二十一条、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 州 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