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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 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第十六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对符合条件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 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 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 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第十八条 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 已领取的 生育证.继续有效、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 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第二十条。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第二十一条,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 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 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 并做好保密工作。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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