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 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第十六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对符合条件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 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 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第十八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 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第二十条.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 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第二十一条、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州 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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