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第十六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 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生育证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 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第十八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第二十条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 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 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第二十一条.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州 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