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 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 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 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 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 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第十八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 继续有效、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 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 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第二十条,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第二十一条、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 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