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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 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生育证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对符合条件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第十八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 继续有效,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 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 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第二十条,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 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第二十一条.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州 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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