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第十六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二 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第十八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 已领取的 生育证,继续有效,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 自报婴儿死亡 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第二十条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第二十一条,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 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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