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 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 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第十八条,再婚的夫妻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九条.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 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 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 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 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 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或者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满两年未怀孕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 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第二十四条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第二十五条,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第二十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 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