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和养护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设计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及资本金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需要移动或者拆迁桥梁、渡槽。管道.杆线,电力和通讯设施等以及对其他道路设施造成损害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十一条.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的应当实行特许经营 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特许经营项目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投资经营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州人民政府与依法成立的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规范文本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因自身原因 无法继续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特许经营项目的。可以请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第十二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可以采用委托方式经营管理.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委托管理规范,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在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 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防止水土流失.减少污水排放,降低交通噪声.恢复山体植被.做好公路绿化,保持路容路貌整洁美观,第十四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高速公路路网标志 标线的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变更调整方案 科学合理地引导交通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清晰,准确设置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巡查,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的,应当及时组织力量修复,遭受重大损毁。交通严重受阻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报请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应当在高速公路建成后移交给当地公路部门养护管理.第十六条,除日常维护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并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 统筹安排 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同意.除紧急情况外、提前五天向社会公告。并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公告牌,公告应当包含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原因和施工的具体期限以及交通分流的线路.高速公路养护作业 应当在作业地点设置规范的施工。限速和导向等交通标志,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其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过往车辆应当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行驶 注意避让作业车辆,机械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