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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路政管理、第二十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各高速公路 含在建,派驻路政管理机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经费从高速公路通行费中列支。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检查、制止各种非法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为举报者保密,并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第三十条,高速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喷印 安装,使用与高速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和示警灯,高速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依法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公务时。需要采取紧急通行措施的,应当确保交通安全.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 高速公路边沟,隔离栅.外缘起1米的区域,二 无高速公路边沟,隔离栅。的,为公路路沿石外缘起5米的区域 三,高速公路桥梁为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1米的区域。第三十二条、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抛洒。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三,取土采石、挖损路面。堵塞通道,涵洞,填充边沟,四,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五.擅自安装,拆除。涂改、移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公路标志 六 随意上下乘客,装卸货物、载物拖地行驶.七.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蓄水灌溉 养殖。八,其他侵占.污染等损害性活动.第三十三条。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一、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标牌,二。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建。构,筑物.架设杆线。埋设管道 缆线、三 修建出入高速公路的交叉道口,四、占,利、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公路用地 五、更新、砍伐公路树木、第三十四条,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从事爆破,采空作业,取土.挖砂、挖沟,排污等可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需埋、架 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隧道照明 通风、消防、监控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高速公路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第三十六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检测站进行超限运输检查 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相关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第三十七条.在高速公路行车道。桥梁.匝道上和隧道内不得检修车辆。因突发故障临时检修的、应当将车辆移入紧急停车带 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交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第三十九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保护财产,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调查事故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维持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并根据需要及时通知清障施救单位进行清障施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路产损失情况和相关索赔事宜,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失的.应当及时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交通事故结案后路产损失赔偿工作仍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将事故车辆交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第四十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监督管理和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 并向社会公布清障施救服务单位.项目和价格等信息 清障施救服务应当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 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严格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第四十一条,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交通安全和路政管理工作中 应当加强配合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因严重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或者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路况信息,采取限制车速。间断放行等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采取措施后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封闭高速公路的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征求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意见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应急规定 制定高速公路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方案演练,因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严重堵塞,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 以及装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故障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高速公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集清障施救力量,协助清障施救,排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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