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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罚,第二十条,对认真贯彻本办法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性病防治管理机构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医疗卫生人员,由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性病患者及有关人员威胁打骂医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扰乱性病防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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