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 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 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来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 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七 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八 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九.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第一款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一。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二,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三、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 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四,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五.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应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处理 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六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涉及司法诉讼程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七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七十四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对违法建设项目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违法建设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手续.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