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九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科学预测城乡发展、统筹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十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相衔接。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确定城市,镇 村庄的功能定位 注重城乡规划之间的衔接、坚持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充分发挥城镇对农村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城乡生产要素流动.实现城乡相互促进和发展.第十一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跨省辖市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用于指导区域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区域内产业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布局,资源.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禁止 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区域内交通 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布局。县域空间管制,镇 乡 村庄空间布局、人口用地规模控制 资源优化配置。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郑州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其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未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中.省辖市的区所属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辖市的区所属乡、村庄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不隶属于乡.镇的村庄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 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产业发展。公益事业等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审批 备案。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 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第二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 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 省辖市的区所属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 镇总体规划。并将地块的用地性质 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二十二条,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 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该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空间设计。景观设计和建筑艺术.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提高城镇规划建设水平 第二十四条,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 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第二十五条,郑州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机关的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编制城乡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举行三十日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代表应有相关政府部门 专家学者 利害关系人参加。其中,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