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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生育的 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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