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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 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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