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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 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 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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