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河南省村庄规划导则(修订版) 2021年
  • 河南省城市轨道交通信息模型应用标准[附条文说明] DBJ41/T 235-2020
  • 平顶山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操作规范 DB4104/T 101-2020
  • 驻马店市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技术指南 DB4117/T 293-2020
  • 河南省小麦机械化收获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DB41/T 1969-2020
  • 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2024年修订
  • 鹤壁市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规范 DB4106/T 21-2020
  • 鹤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助餐机构服务规范 DB4106/T 17-2020
  • 郑州市消防条例 2023年
  • 新乡市再生水高效利用农田灌溉技术规范 DB4107/T 463-2020
第二章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 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 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