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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 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 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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